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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9日
 以穗府[1995]72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汉字,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标语、地名、建筑物墙体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注册商标、广告、指示牌及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等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等用字;
  (六)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七)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字及校园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文字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本市社会用字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全市社会用字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社会用字日常管理工作在市社会用字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实行分部门管理:
  (一)市、区、县级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办公室依权限负责牌匾、标语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名牌以及建筑物墙体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出版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影视屏幕及演出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标、广告、指示牌和企业铭牌、商品包装等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公文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国土部门负责地名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各种公章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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