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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失效]

  (二)持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以下称承包许可证)。
  (三)经市建委核定的承包范围应符合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等级。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实行设计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本资料。
  (二)实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应具有获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计划(设计)任务书并落实了建设资金和地点。
  (三)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并已确定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
  (四)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开工条件,领取了计划和报建等有关证件,提供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经批准的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投标企业资质等级,有权按规定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幢)工程招标或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如特殊需要又具有条件的工程,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分开基础和上盖建筑物两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可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的邀请。
  (三)议标,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实行议标。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向招标管理机构领取《招标申请表》,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按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的不同类别编制。并连同《招标申请表》送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后,发出招标通知。
  (二)投标单位可选择符合自己承包能力的招标工程直接向招标单位提交参加投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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