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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9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11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代替)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0日
 以穗府[1995]6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 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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