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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
 (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沪府发[1995]36号)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危棚简屋密集地区的改造,明确利用外资合作开发内销平价住宅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外资内销平价住宅,是指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由政府统一收购,按规定价格向特定对象出售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危棚简屋密集地区,是指列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旧区改造计划,危房、棚户、简屋、二级旧里建筑面积占总量70%以上,其中危房、棚户、简屋建筑面积占总量50%以上的地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三级以下(含三级)地段的危棚简屋密集地区开发外资内销平价住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原则)
  开发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实行中方供地、外方出资、合作开发、限期建设、政府收购的原则。
  第五条 (地块确认)
  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地块(以下简称开发地块),根据市或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决定,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
  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或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划拨给中方合作者。
  第七条 (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的中外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发地块范围;
  (二)开发地块规划要求;
  (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条件;
  (四)开发地块房屋拆迁方案;
  (五)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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