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法[失效]

  (二)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下方设置行车线路牌;前风挡玻璃处设置《线路准运证》;
  (三)在车身左右两侧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车辆编号和定员,车身右侧安装标明途经站名称的标牌;
  (四)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里程价目表、监督卡、服务公约、乘客须知等;
  (五)车辆不准使用扩音器,车窗玻璃不得贴膜、挂帘;
  (六)车容整洁卫生。
  第八条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员应当具备下列从业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驾驶员取得驾驶证二年以上,并已连续二年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三)经市公交办统一考试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吊销《准驾小公共汽车证》和《服务证》的、解除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的,须期满5年以上。
  第九条 申请从事小公共汽车经营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向市公交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小公共汽车经营申请表》。申请采用书面形式,应写明企业名称、车辆、停车场地、资金、管理人员、驾驶员、服务员及管理制度等情况;
  市公交办应在接到申请后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发给批准书;
  (二)申请者持批准书到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按规定办理车辆检验,取得合格证,并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四)申请者持上述证照或者文件向市公交办领取《线路准运证》、《准驾小公共汽车证》和《服务证》。
  第十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停车场地、管理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公交办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小公共汽车经营者歇业的,须报市公交办批准并缴销营运证件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变更名称,须向市公交办备案。
  第十一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市公交办、工商行政、物价、税务、公安、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保持营运车辆性能完好和车内各种设施齐全有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