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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失效](发布日期:1998年6月5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5年第25号)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5年8月23日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小公共汽车的管理,维护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公共汽车正常营运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公共汽车的营运和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北京市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交办)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物价、税务、公安、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小公共汽车的营运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小公共汽车实行定线路、定票价的营运方式;采用固定站点上、下车和不固定站点上、下车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第五条 本市小公共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
  小公共汽车的停、发车站点和营运线路,由市公交办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统一确定。
  第六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车辆;
  (二)有合格的驾驶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的车辆停放场地;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小公共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顶部安装统一制式标明“小公共汽车”字样的顶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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