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失效]

  六、国家下达到省再分配的出口商品配额,要安排一部分给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由省外经贸委商省经贸委进行再分配。其中,计划配额和被动配额,先根据企业出口创汇的实际需求给予调剂安排,以后视企业完成的情况逐年增加;主动配额,应按企业出口创汇的实际需求安排;招标配额,省外经贸委、省经贸委应积极与国家有关商会衔接招标事宜,为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参与招标提供服务。
  七、“广交会”参展摊位的分配应适度向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倾斜,可分行业按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户数和生产出口产品的能力,采取合用摊位的办法来分配摊位数。
  八、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因对外贸易、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项目等办理因公出国手续,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审批办法,由省经贸委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九、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工资额度可随其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自营出口创汇的增长而适度增加,可比照省级外贸企业的挂钩办法,由企业申报,经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审批。
  十、对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予以统筹考虑,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十一、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因扩大自营出口创汇,经营同类和相关产品出口,经省外经贸委核准,海关、商检、工商等部门应视为按范围经营,予以支持。
  十二、重点帮助和扶持自营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使其列为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审批的进行国际化经营的试点企业。
  十三、各级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应有计划分层次地培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决策和经营人员;商会、贸促会应为这些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十四、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对外贸易法规和政策,接受各级经贸委(经委)监督管理,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面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增强竞争意识和产品的竞争能力,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创汇。要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改善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不断提高企业领导干部和外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承担为国家出口创汇的责任和义务。自国家授予自营进出口权的第二年开始,自营创汇为零的,取消本年度企业及法人代表的各种评先资格;连续三年不能自营创汇的,视情况撤销其自营进出口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