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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6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1995]2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两年来,我省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有了较快的进步,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不断增多,自营出口创汇快速增长,已经成为全省出口创汇的骨干力量。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37号),不断提高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其自营出口创汇的潜力,建立起我省创汇型工业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把扶持、鼓励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创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分管领导,摆上议事日程,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抓好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应有的各项权利和优惠政策的落实,使其真正享有与专业外贸公司同等的待遇,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建立由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牵头,财政、工商、银行、海关、税务、商检、外汇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协调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解决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将国有大中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全部列为全省重点生产调度企业,在能源、原材料、资金和运输等方面予以优先协调服务。
  三、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开户银行,应对自营出口有效益的企业在其出口创汇的第一年起,按企业的出口创汇计划,原则上以1美元比3元人民币的比例,确保出口铺底资金贷款,以后应随其出口增长相应增加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四、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所得税可比照省级外贸企业所得税的使用办法,按企业自营出口值与总销售值的比例提取。由各级地方财政返还企业,用于建立企业自营出口的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
  五、对于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有关税务部门应按《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及其补充通知明确的退税率及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手续,并给予适度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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