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市场登记证》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未保留,2004年6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98号)已废止有关市场登记管理的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各类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以面向社会招商为主,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其他生产要素市场以及文化等特种市场。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办市场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兼顾当地经济发展趋势、资源状况、市场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等情况。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个人(以下统称开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可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
第六条 开办市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