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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取保候审的人,可到投票站或者选民大会参加投票,也可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四十一条 受委托代为填写选票或者代为投票的选民,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或者投票。
  第四十二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选谁或者不选谁。
  第四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选民推选出来的监票、计票人员应将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签字后送选区统一计票。
  第四十四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两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当选代表的名额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不再选举。
  第四十六条 选举结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四十七条 选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迟选举日的,应报请本级选举委员会同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八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九条 对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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