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第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财政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贯彻执行《选举法》、本细则和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五)规定选举日期;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十三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作出总结报告,并将选票、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归档。选举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