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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8日)修改

浙江省、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2月19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1月20日浙江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利。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选举出席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八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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