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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有高等教育办学经验的筹建队伍;
  (二)有较高素质和管理高等学校能力的校长候选人和一批高级职称的教师队伍候选人;
  (三)有与学校正式建校初期规模基本适应的筹办资金;
  (四)有与开办初期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和学校物质建设计划。
  第八条 申请筹办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由创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筹办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拟建学校的名称;
  2.已征地或已划红线的办学用地;
  3.学校体制、类别、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4.建校的投资来源保证或承诺;
  5.学校经常费和师资的来源;
  6.校园和校舍建设计划。
  (二)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三)筹办工作班子成员的名单及其简历。
  第十条 申请正式建校的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正式建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拟任命的校、系两级领导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2.准备招生的专业及其师资、实验仪器配备情况;
  3.已有专业图书册数、已订期刊数;
  4.已建运动场所情况;
  5.已建成的校舍面积情况;
  6.办学经常费来源。
  (二)学校发展规划;
  (三)由城建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报告后,可委托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报送材料不完备者,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报告后20日内通知其补报。
  经形式审查后,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申报材料未能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于接到申请报告后30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省高等学校设置评价机构于每年的6月、12月下旬召开全体会议,对申报学校进行评议论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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