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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和实际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在取水点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测试合格的量水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无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省管水利、水电工程、火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市管水利、水电工程、火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其他取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向取水口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按半年或1年缴纳一次,其他用水按月或季缴纳。
  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交费通知后,应在10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市20%,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含县级上交部分),上交省20%。
  计划单列市、民族自治县按上述比例减半上缴。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统一上缴同级财政,作为水资源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以收定支,节余可连年结转使用。
  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管理,科学考察、勘查、调查评价、监测,水资源政策和节水方法研究,节水措施推广和奖励,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地下水补源规划、水资源保护等。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编制年度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按计划使用;年终须编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缴水资源费,可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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