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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并按规定填报取水计划、总结和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应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做好取水许可管理的年审工作。年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
  (二)持证人是否遵照规定取水和退水;
  (三)持证人的节水和防止水污染措施是否落实;
  (四)持证人的取水、量水设施是否合格和运转正常。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发证机关可核减或者限制持证人的取水: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发生明显变化;
  (二)需水量增加而水源无法满足;
  (三)因地下水超采发生地面沉降等不利影响;
  (四)节水措施不落实;
  (五)防止水污染措施不落实;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以下规定幅度由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省管水利、水电及火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以下标准的平均值计收:
  生活用水一立方米1.8~3分;
  工业用水一立方米2.5~4分;
  生活、工业混合用水一立方米2.5~3.5分;
  火力发电、核电、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一立方米0.2~0.4分;
  农业灌溉用水一立方米0.1~0.3分;
  水产养殖用水一立方米0.3~0.5分;
  水力发电用水,大中型水电站每千瓦时0.3~0.5分,小型水电站每千瓦时0.2~0.3分;
  其他用水一立方米2~4分;
  地下水按以上用途和标准加收50%;
  向香港、澳门供水,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5%计收。
  第十九条 水电厂发电用水、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用水以及单站装机容量100千瓦以下水电站用水缓征水资源费,具体开征时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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