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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前款(一)至(六)项取水如妨碍公共用水或他人用水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限制。
  第四条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供水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防止水资源污染、地下水枯竭。
  第五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持征人有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义务。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六条 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当水源的水量不足时,省人民政府可对特定区域规定具体的取水优先顺序。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取水许可证统一使用水利部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限届满,取水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如需要延长取水,持证人须在期限届满前90日内,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下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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