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5]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坝(陂)及其形成的水库、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蓄水、引水工程。
第三条 下列取水免办取水许可和免征水资源费:
(一)为家庭生活、家庭禽畜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月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四)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直接取水自用的;
(五)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但作为水资源利用的除外;
(七)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