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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爱滋病条例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人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8月17日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艾滋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性病包括:
  一类:梅毒、淋病;
  二类: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本条例所指的艾滋病预防控制对象包括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来川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对性病、艾滋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预防控制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预防控制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医药等行政部门,应按照本条例分工的职责,共同做好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的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卫生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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