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修改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六十五号)
《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人体免疫能力,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目标和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对儿童和成年人进行免疫接种。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定购计划,保管、分配、发放预防用生物制品,实施免疫接种并对免疫效果进行评价,监测和控制与计划免疫相关的疾病。
第四条 全省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传染病流行情况,确定和调整预防接种项目。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计划下达的预防接种任务所需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自行订购和追加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其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