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8月17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益。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工会以
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