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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各级法院实施办案规范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在全市各级法院实施办案规范的决定
 (京高法发[1995]197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正确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切实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完成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任务,实现把首都法院建设成“严肃执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最公正、最讲理、最廉洁法院”的目标,由我院制定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件办案规范,在全市各级法院试行的基础上,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修正,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市各级法院应组织全体干警特别是审判人员进一步学习办案规范,并在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各法院要制定规划,并经常检查,以逐步做到办案规范的全面落实。当前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统一思想认识,自觉地在审判活动中按照办案规范的要求审理案件。各级法院应当将贯彻落实办案规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好。各级领导应当带头认真学好办案规范,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审判人员学好、用好办案规范。要教育广大审判人员充分认识到,执行办案规范是贯彻执行诉讼法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三最”法院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法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只有严格执行办案规范,才能保证正确依法行使人民赋予我们的审判权,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
  第二,要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各级法院要结合办案规范的实施,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要切实执行办案规范中关于审查起诉及立案等各项规定,应当立案的,要按照办案规范规定的时限尽快办理立案手续,不得拖延或刁难来访群众;不应当立案的,也应向来访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审理案件中,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要求,保护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或妨碍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要依法促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各级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调动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积极性;同时,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义务,对于确实应由人民法院采集的证据,应当积极收集、调取,并按照办案规范的要求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人民法院还应特别注意依法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认真执行公开、合议制度。凡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要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目前,因法庭等物质条件不具备,不能完全做到公开审判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规划,逐步实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实行合议制审判的案件都应认真执行合议制度,尚未做到的,要创造条件限期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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