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件配件、商品混凝土加工、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并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承包交易,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境内外、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二章 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外埠或者境外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本市的审查和管理;
  (四)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格,负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构件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测、招标和造价等管理机构的审批和资质管理;
  (五)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定额、技术规范的制定、推行和监督,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
  (六)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