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辽宁省兵役登记办法》,业经1995年7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兵役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保证兵役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和《
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常住户口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正在服现役或者服过现役的除外)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兵役登记。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县兵役机关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四条 县兵役机关应在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前发出兵役登记通告,并于9月30日前完成兵役登记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单位或者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其他公民应当持户口簿和毕业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兵役
登记站进行登记。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并对应服兵役人员进行身体、病史、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当年待征对象,其他人员为缓征对象。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由县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兵役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