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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免征范围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免征专项资金:
  (一)关、停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劳改、劳教部门取得的事业收入。
  (三)中小学的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基金。在勤工俭学的校办企业中,凡国有和集体单位划归学校管理的企业、学校向外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学校与个人联营以及学校转租给外单位经营或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不予减免。
  (四)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五)县、乡两级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农、林、水、气技术推广或服务部门(包括农业科研、农技推广、植保、土肥、种籽、经管、林业、水管、水产、畜牧兽医、农机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事业收入。
  (六)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七)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和残疾人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八)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
  (九)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抵补经费不足的部分的收入。
  (十)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各征收机关征收的专项资金一律就地全部缴入省金库。省对各地(市)实行定比返还,同时将返还与各地(市)实际上缴专项资金挂钩。即省上到年终以地(市)实际入库数按规定比例向地(市)返还。其中计划内的入库数给地(市)返还25%,省上集中75%;超计划入库部分全部返还地(市),并适当给以奖励;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地(市),将减少或不予安排下年度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返还地(市)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专项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建设。省级集中部分的80%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建设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生产性科研;20%用于农业基础建设。
  第十五条 各征收机关征收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各地(市)上缴省库金额提取3%的劳务费,返还各地(市)专项用于支付基层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其中税务部门70%,财政部门30%。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省全额返还地(市)后,其超额返还部分的劳务费由地(市)比照省规定的办法计提。省、地(市)税务部门的征收业务费均按入库额的0.3%计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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