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5日)修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现发布《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指导和配合。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三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且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及革命伤残军人,仍在岗在职者,可计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数。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