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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现发布《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市政、房产、环境保护、土地、交通、水利、农林、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 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美化市容。江、河、湖等水体旁应当搞好绿化,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年建成江、河、湖滨游憩园地或者公园。
  第七条 新建工程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为: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改建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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