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五、第六款合并为一款,列为第二款,修改为: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市设立乡镇选举工作办公室,区、县设立选举工作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3、增加一款,列为第三款:在区、县及乡、镇同时进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市设立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四、第五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五、第六条第一、第二款合并为一款,列为第一款,修改为: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经区、县选举委员会批准,街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系统可以设立五人至十一人的选举工作组,作为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成立选举工作小组,由有关单位派员参加,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由区、县选举委员会委托选举工作组批准,报区、县选举委员会备案。
增加一款,列为第二款: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经乡、镇选举委员会批准,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系统可以设立三人至五人的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六、第七条修改为四款:
1、第一款修改为: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名额基数加上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为区、县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2、第二款修改为: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增加一款,列为第三款:区、县及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4、增加一款,列为第四款: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原则上按人口数分配。人口特别少的村,一般要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