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县及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5年8月23日)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几年来换届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标题修改为:
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二、第一条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第四条修改为三款:
1、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合并为一款,列为第一款,修改为: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市设立区县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区、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县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区、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区、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办公室由人大常委会机关和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