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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5]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两级:省级和市(指省辖地级市,下同)、厅(局)、学校(指高等学校,下同)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按照业务管理范围,由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和劳动厅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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