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2月25日)废止(原因:按《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排水
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199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处理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沟渠,由市政部门整治管理的河、湖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站及相关设施。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贯彻谁排水谁缴费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实行“排水许可制度”。排水户应按管理部门确定的期限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七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八条 工程施工排放污水总量,按施工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立方米计算。在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时,排水户需一次性向管理部门足额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