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涉及多部门承办的目标,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责任大小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协办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主办部门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目标实施的进度,原则上半年检查,年终考评。量化指标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报送省统计局,形象进度指标报送省计委。部门目标的实施情况,于当年7月20日前和下年1月20日前分别按半年、年度书面总结报组长部门、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系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实施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十八条 目标考核与国家公务员考核相结合,以省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实行定量定性相结合。在考核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以实绩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的记分方法。在年度内完成目标任务的记原分值,未完成任务的减分(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 考核先由各工作部门自评,写出情况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长部门组织进行互检考评,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届时由组长部门牵头,省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参与;互检考评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核分,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目标管理任务的工作部门按年末在编在职人数发给目标管理奖金。奖金发放标准由省政府确定。其中,目标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的,发给全额奖金,对其中成绩突出的,在全额奖金发放基础上加发10%。加发范围一般控制在部门总数的30%。对完成目标管理较差,考核总分为70至79分的部门,扣发部门目标管理奖金总额的70%;总分在60至69分的,后发部门奖金总额的20%,扣发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额奖金;总分在59分以下的部门,扣发部门全额奖金。
凡未实行目标管理的工作部门和未承担目标管理任务的个人,一律不得享受目标管理奖金。
奖金发放应与干部年终考核等次结合起来,不得搞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