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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方案(修正)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
 机关目标管理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1995〕29号 1995年6月2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方案》,在1994年度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试运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管理是以既定任务为导向,运用系统科学的管理手段达到实现任务目标的全过程。
  第二条 政府机关实行目标管理是为了强化“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机关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实行目标管理,结合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使机关工作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奖惩分明;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协调部门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确保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三条 实行目标管理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全心全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省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机关。中央部门在省有关单位参照实行,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目标的制定和分解

  第五条 制定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工作目标,应遵循统揽全局、突出重点,目标明确、科学规范,实事求是、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按年度制定工作目标,目标内容由共性和业务两大部分组成。共性目标主要指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廉政勤政建设和省委、省人民政府要求各部门都要共同落实的任务,分值为20%;业务目标主要指部门职能所确定和担负的各项具体任务,分值为80%。共性目标的各项具体分值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统一标准。业务目标的具体分值由各工作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进行分解。
  第七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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