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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失效]

  市(地、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后,应按季度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省外测绘单位承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应向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经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国外或者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或者与四川省有关单位合作测绘,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实施测绘前向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批准文书,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第六条 列入全国和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编制或者申报测绘规划的部门在实施测绘前将规划任务已通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实施测绘之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测绘单位介绍信;
  (二)测绘资格证书;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四)《四川省测绘任务登记申报表》;
  (五)测绘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第八条 测绘单位经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四川省测绘任务登记证》后,方可实施测绘。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后,测绘任务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四川省测绘任务登记申报表》、《四川省测绘任务登记证》由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不具备合法的收费证件或无营业执照;
  (三)已有近期同等精度测绘成果。
  第十条 测绘单位需要使用测量标志的,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时,应当缴纳测量标志维护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前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而从事测绘工作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地、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工作,限期补办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而继续从事测绘的,可以处测绘工程总费用10%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测绘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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