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测绘任务登记审批”,实际已不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四川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已于1995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市场管理,提高测绘成果使用率,避免重复测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军事测绘单位承担民用测绘任务,按照本办法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第三条 测绘单位承担下列测绘任务,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各等级天文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测量、地籍测量、工程测量: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大于8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小于1:10000的测图。
(三)经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国外或者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承担的测绘任务。
(四)同一测绘任务的测绘区域跨越市(地、州)行政区域的。
第四条 测绘单位承担低于第三条规定限额的测绘任务的,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地、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登记。测绘面积小于0.1平方公里的工程测量,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