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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失效]

  (一)求职登记、建档、建卡;
  (二)就业指导、咨询;
  (三)推荐、介绍就业;
  (四)组织转业训练;
  (五)开展生产自救;
  (六)扶持自谋职业;
  (七)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六条 职业介绍费的开支项目包括为失业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等项服务所需支出费用。
  第三十七条 转业训练费的开支项目包括为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的费用,给失业职工的培训补助,按规定用于转业训练所需设备购置和基地建设的费用。
  对企业在停产整顿、兼并、合并、转产期间组织职工培训和开展转岗、转业训练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使用转业训练费给予扶持。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停产整顿、兼并、合并、转产期间,组织职工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办第三产业或以其他方式开展生产自救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使用生产自救费给予扶持,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业招用失业职工,鼓励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对企业招用失业职工和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的,给予适当补助和扶持,从失业救济金、促进再就业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失业保险的经办、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失业职工的登记,核发证件,提供咨询,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依法收取失业保险费,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三)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
  (四)为失业职工再就业提供服务;
  (五)进行失业调查和统计,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测监控。
  第四十一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对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缴费情况进行核查,有关部门和企业应无偿提供真实资料。
  第四十二条 省、市、县应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劳动、财政、审计、计经委、工会、人民银行等单位代表和企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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