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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命名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四川省内受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民主程序评选产生,实行自下而上的评选、推荐原则。
  第四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
  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支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全社会应当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风气。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不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二章 评选

  第六条 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每5年集中进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评选表彰的,可以及时评选。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机构,负责确定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单位应当事先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推荐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一贯勤奋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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