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专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获得过县及县以上优秀统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
  (三)具有统计、经济、会计等财经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统计专业大专《专业证书》,并参加《统计法律法规基础培训》的;
  (四)在统计岗位上工作已满十年,经县及县以上统计局考核胜任统计工作的;
  (五)已取得经济员、会计员以上相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参加《统计法律法规基础》培训,经县及县以上统计局考核胜任统计工作的;
  (六)其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参加过统计岗位知识培训,经县及县以上统计局考核胜任统计工作的;
  (七)经过统计岗位知识考试合格的。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统计岗位知识主要包括:
  《统计法律法规基础》、《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专业统计》以及《计算机上岗操作技能》等四门课。其中,《专业统计》有关知识目前根据从事的具体工作性质暂时划分为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工业统计、交通运输业统计、商业统计、物资统计、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统计、社会与科技统计等七类。《计算机上岗操作技能》暂不列入考试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由浙江省统计局负责,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其中,《统计证》发证和验证工作由省统计局统一组织;统计岗位知识培训,由省统计局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师资力量、统一提供标准试卷样式、统一评分标准;各市(地)统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统计人员的考试工作;各县(市、区)统计局根据市(地)统计局部署,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 《统计证》由浙江省统计局监制,委托各市(地)、县(市、区)统计局填写颁发(颁发前须由市地汇总报省统计局批准后进行),自发证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限内每年第四季度由发证机关组织验证一次。有效期满统一换发新证。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条件之一的统计人员,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到所在市(地)、县(市、区)统计局统一办理《统计证》;
  省直属单位和在浙的中央部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在市(地)、县(市、区)统计局办理《统计证》;
  不符合条件的现岗位统计人员,在市(地)、县(市、区)统计局指定的限期内接受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发给《统计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