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关于专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公告
为了确立统计人员必要的上岗条件与合法地位,确保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稳定统计队伍,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号公告)和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浙政(1995)3号)的规定,从1995年7月份开始,对我省专业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本省境内的各类机关、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有统计义务的组织(包括中央、部、省属单位)中从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工作的现岗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都应到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持证上岗。
二、上述人员应在1995年10月底前按规定经考核或考试合格,领取《统计证》。此后,各单位的专业统计人员均应持有《统计证》;未取得《统计证》者,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有关单位领导要支持和督促本单位统计人员按时参加统计岗位知识培训、考试并领取《统计证》。
四、申请《统计证》的有关具体事项,请按照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公告要求执行。
1995年7月8日
浙江省专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专业统计人员(简称统计人员,下同)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凡本省境内的所有统计人员,均须按照本制度规定,持《统计证》上岗。
第三条 现岗位统计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发给《统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