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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6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七项特区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李子彬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发展规划的制定、整体布局及宏观调控并审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
  (一)歌厅、舞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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