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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将款项如数上缴,不得拖延,不准截留挪用。
  第八条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手续费按财政专户金额3.0%计提,由财政厅在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拨付省公安交警总队,各地市手续费由省公安交警总队据各地市征收情况拨付。
  第九条 建立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收入月报制度。
  各县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在次月5日前,按照道口安全管理费收入月报表所列内容如实填定并上报各地、市公安交警支队,同时抄送各地市道口办一份;各地市交警支队汇总后报省公安交警总队。省公安交警总队汇总后报省道口办、财政厅。省道口办,省财政厅、省公安交警总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征费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票据(证)一次交费,全省通行。
  收费单位凭此文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接受监督检查。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票据(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道口办逐级核发。
  第十一条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属事业性收费,执行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 各地、市道口办年初将本辖区监护工作费用预算和道口建设工程预算上报省道口办,由省道口办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使用计划。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军车,武警部队、公安、残疾人自用车辆免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逾期不交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陕西省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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