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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限额管理办法

  (六)数字化测绘与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七)编绘县级以上各种比例尺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图集(册),以及与第(三)项所列测绘面积相应的基本编图;
  (八)涉外测绘项目。
  第六条 行署、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测绘项目限额:
  (一)布测三、四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比例尺1∶5百面积在2-5平方公里;比例尺1∶1千面积在4-10平方公里;比例尺1∶2千面积在6-20平方公里;比例尺1∶5千面积在20-50平方公里;比例尺1∶1万面积在25-100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绘、工程测绘。
  (三)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四)乡(镇)行政区划图和各种示意图、图册(集)等的编制出版及与第(二)项所列测绘面积相应的编图。
  (五)制作公共场所展示标有该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第七条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测绘项目限额:
  (一)5秒、10秒级控制测量及5秒、8秒、12秒级导线测量和等外水准测量;
  (二)比例尺1∶5百面积在1-2平方公里;比例尺1∶1千面积在2-4平方公里;比例尺1∶2千面积在3-6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绘和工程测绘;
  (三)制作公共场所展示标有该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第八条 测绘单位和个人办理测绘项目限额登记手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区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向自治区测绘局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并交验批准文书。
  第十条 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编制的本地区、本部门测绘规划,在施测前两个月将测绘项目任务书报送测绘任务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测绘局备案的,可免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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