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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两库一渠管理处应当合理布设水库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对进入保护区内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对钓鱼者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公用局应当会同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在密云水库和怀柔水库生活饮用水取水口周围划定卫生防护区,并采取严格管理措施,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取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当取水口卫生保护区内水质受到污染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局应加强两库一渠治安秩序的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维护两库一渠饮用水源的公共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两库一渠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和配合,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库区移民发展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的;
  (二)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的;
  (三)在两库一渠水面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
  (四)设置禽畜养殖场的;
  (五)直接在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的;
  (六)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的;
  (七)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的;
  (八)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市水利管理部门有权对前款第(三)、(五)、(七)项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本单位水源保护责任制度和未制定防止污染水源应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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