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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30日)修改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5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7月27日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以下简称两库一渠)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库一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范围。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的对策和措施,促进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本条例的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密云县、怀柔县人民政府和京密引水渠沿线的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在本区、县范围内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密云县、怀柔县环境保护局和京密引水渠沿线的其他区、县环境保护局在辖区内对实施本条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的情况。
  市计划、规划、建设、水利、公用、林业、公安、卫生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两库一渠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两库一渠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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