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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业机械所有者转卖或者报废农业机械,应当到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过户、转籍或者报废手续。
  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或者买卖。
  第八条 改装农业机械应当确保安全。
  改装农业机械应当报经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的改装进行安全指导。
  第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年审和安全教育以及制发道路行驶牌证和车辆年检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委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新购置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依照规定每年对已申领号牌的农业机械进行年度检验,并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进行不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中以上或者相当于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一定的农业机械专门知识;
  (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经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专门培训机构培训;经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发给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驾驶证和操作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有变更或者遗失的,使用者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或者补发手续。
  第十三条 农业机构驾驶、操作人员使用农业机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二)所持证件与准用的农业机械名称、种类、型号相符;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规程;
  (四)按照规定维修、保养所使用的农业机械设备,保持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五)按时参加审验,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怂恿、强迫他人违章作业。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机械牌证、吊扣驾驶证和操作证的处罚,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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