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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修正)(发布日期:1996年6月21日,实施日期:1995年9月1日)

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5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食水产品,是指经过清洗、整理、腌制或醉制等加工工艺,但不经烧熟煮透即供食用的贝壳类、甲壳类等水产品。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工作。
  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市食监所)对本市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区、县卫生防疫站对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卫生要求)
  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
  在本市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生食水产品:
  (一)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
  (二)炝虾;
  (三)因防病等需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卫生局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
  第七条 (季节性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
  在本市区域内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生食水产品;
  (一)醉虾、醉蟹、醉螃蜞、咸蟹;
  (二)醉泥螺,但取得《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生产、销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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