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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三)汽车以稽征机构核定吨位计征,不足半吨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养路费缴纳后,不再办理退费、展期、抵缴等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养路费征收吨位由稽征机构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载货汽车以国家定型的标记装载质量即底盘吨位核定。
  (二)客车比照同类货车底盘吨位核定。
  (三)双排座汽车按载货吨位加0.5吨核定。
  (四)拖拉机按发动机每20匹马力折合1吨位核定。
  第十四条 对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的车辆按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本省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第十五条 在同一城市范围内收取养路费的,通过银行实行“托收无承付”、“银行信用卡”或“委托收款”办法结算;没有条件采用上述结算方法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缴费。
  对外国籍和来自台、港、澳地区车辆的养路费,可以收取可汇兑的外币。
  第十六条 各级稽征机构应将所征养路费(包括交通重点建设费单列)全额存入在银行开立的养路费和交通重点建设费收入上解专户(全额计息),及时足额分别上解省交通厅养路费专户和省交通重点建设费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和平调。养路费利息收入、滞纳金并入养路费一并上解。
  第十七条 领取养路费票证的各种车辆,在票证有效期内通行全国。养路费票证由省交通厅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样式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制核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顶替和转借。
  第十八条 养路费票证分免费证、缴讫证、统缴证3种,是有车单位和个人在办妥缴、免费手续后的行车凭证,遗失不补。
  第十九条 免征养路费的车辆,由车属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免费卡,凭免费卡于每季季末前15天到稽征机构办理下季度免费凭证,并按规定缴纳手续费和工本费。
  第二十条 车辆报停,视车辆技术状况,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应持有关证明,经稽征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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