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核定单位自用的货车和5座以上(不含5人座)的客车减半征收。
(二)对拥有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且其单线里程超出20公里的农场、林场、油田,可根据其车辆跨行公路情况,按其车辆总吨位的40%-80%实行包干缴交。
(三)城建部门所属的公共电、汽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的按全额的三分之一计证,跨行公路超出10公里在20公里以内的按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超出20公里的按全额计征。
(四)汽车拖带的挂车按货车费额标准的70%计征。
(五)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减半后,按货车费额标准计征。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办法
第十一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出租汽车以外的应征车辆按费额计征养路费:
(一)客车(含双排座客货车)每吨每月180元(其中含75元交通重点建设费)。
(二)货车(含正三轮摩托车和三轮简易车)每吨每月170元(其他含65元交通重点建设费)。
(三)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每吨每月170元(其中含110元交通重点建设费)。
(四)拖拉机每吨每月129元(其中含76.5元交通重点建设费)。
(五)手扶拖拉机每吨每月99元(其中含69元交通重点建设费)。
(六)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辆每月15元,侧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18元(均作为交通重点建设费)。
对出租汽车(包括旅游车),在本办法实施的第1个日历年内,按每辆每月280元计征;3年内逐步达到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2%计征,具体实施步骤和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养路费所开出的收据上,交通重点建设费单列一栏。
养路费征收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养路费征收办法。
(一)摩托车按年度征收(新车从车主购入月起征收)。其他车辆按每个自然月征收,稽征机构每月月末前征收次月养路费,车主也可一次性缴纳数月或全年养路费。
(二)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含20吨)以下的征全费,超出20吨的部分折半计征;50吨以上(不含50吨)和提运途中未载货的新车按次计征,每次每吨40元(每次以7天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