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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各级稽征机构必须加强征费和稽查工作,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源头管理,重点放在车籍所在地管理上,做到文明执法,应征不漏。
  各级财政、物价、公安、农机、林业、城建等部门,应协助各级稽征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征机构

  第六条 稽征机构是行政执法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
  (二)按章收费,加强费源、车辆台帐、档案的管理,严格停驶车辆牌证、票证、费款上解的管理。
  (三)依法上户上路对有车单位、个人和行驶车辆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在城乡道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检。发现无养路费凭证行驶的车辆,可以视具体情况扣留其行驶证、驾驶证或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对无上述证件的,必要时也可扣留其车辆。稽征机构扣留证、车,必须发给当事人扣留缴费违章机动车证件凭据。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公路征费稽查站。
  (五)按规定对本省机动车辆加挂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罚。
  (七)与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牌证核发及车辆新增、异动情况,通过车辆的年度检审,核验养路费票证及其缴费情况。
  (八)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征费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开发并应用微机征费管理系统,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七条 稽征人员执行公务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中国交通稽证”胸章和“交通稽证”,使用臂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使用“交通稽查”专用停车示意牌。稽征机构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红字的“中国交通稽查”标牌,经省公安部门批准,可装设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

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范围

  第八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学字牌证、试车牌证等)和已投入使用但尚未领用牌证的各种机动车辆、挂车。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培训地方驾驶人员以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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