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8年2月10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19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交通厅主管,各级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从事客运的厢式载货简易汽车以外的四轮简易汽车、拖拉机养路费也可由省交通厅指定各地、市、县交通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征收和使用严格分开。
第四条 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缴纳养路费,并按规定加挂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凭牌行驶、交牌报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稽查征费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方面关系,支持和督促稽查征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