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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气象科技人员。
  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预报技术的研究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有关气象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气象主管部门职责和地方气象事业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履行气象工作综合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的发展规划,统筹组织国家气象事业和地方气象事业现代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二)贯彻执行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规范,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候公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参加同气象有关的防灾抗灾决策,协助人民政府监督决策的执行;对较大范围的重大灾害性天气组织跨区域、跨部门气象服务联防。
  (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和气候变化的诊断、评价、监测、预测工作;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中的气象条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六)负责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和气象技术装备社会化服务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推进气象科技产业的发展,对气象科技市场实施指导与服务。
  (七)负责组织气象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
  (八)负责气象工作的行业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做好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益。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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